不放弃任何一丝希望,机会只留给有准备的人
----彭文科律师(益阳行政诉讼律师、益阳工伤认定律师)办案小记
今天,益阳行政诉讼律师彭文科律师收到了某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工伤认定)的判决书,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撤销了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客户对彭文科律师的工作充分肯定,再三表示幸亏委托了专业的行政诉讼律师代理案件,才争取到胜诉的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最终采信益阳行政诉讼律师彭文科申请出庭证人的当庭证言,并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以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告益阳人社局作为辖区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享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各方当事人对张某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无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作出的82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否合法。第一,本案被诉不予认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被告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第三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负有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法定职权。第三人出具证明证实张某某发生事故系在下班途中,明显与事实不符,被告应当经过调查核实,被告径直采信第三人明显与事实不符的证明,以张某某不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为由,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第二,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程序违法。是否构成工伤,无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直接涉及其相关利益,因此均系工伤认定程序中的当事人。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本案中,被告并未将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交原告进行质证,未保障其对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享有的发表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也未经查证,即采信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依法应当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